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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
2018年10月, 李甲为父亲李乙投保终身寿险,合同约定身故保险金额10万元。2019年4月,李乙因“结肠癌”身故,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调查核实,李乙于2017年2月已被确诊为“溃疡性结肠炎、结肠息肉”。保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拒赔,李甲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投保单,其中被保险人告知事项栏中均填写了“否”,李甲及李乙签名确认。李甲辩称,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带李乙进行了普通体检,且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进行的医疗评估和体格检查作为审核投保申请的依据,因此,该约定说明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不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填写的“健康告知”事项为依据,而是以体检结果为承保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已有证据可以认定:李甲和李乙在投保时对李乙已确诊患有“溃疡性结肠炎、结肠息肉”的事实,故意没有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第16条:保险人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判决李甲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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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
● 此案件核心在于体检能否代替如实告知?
● 体检是否可以免除如实告知义务?
● 体检结果 VS 如实告知
体检是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审核、风险控制的一种方式。在对客户体检时,主要是针对客户目前的状况,从年龄、性别、身高、体重及既往病史,判断客户日后生病的可能性,从而确定是否加费或除外责任。既往病史需要客户在投保时如实告知,如未如实告知,一些疾病如内脏器官的溃疡、肿瘤等,一般体检很难发现。
如实告知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指定医疗机构对被保险人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款规定是大诚信原则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中的具体体现。体检虽然会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情况有所了解,但体检项目与询问项目并非一致,体检无法取代询问,投保人不能因为体检而免除如实告知义务。
温
馨
提
示
消费者在投保时,请如实告知投保单上的健康告知事项。收到保单后,也请仔细核对,避免后续权益受到影响。
(文/富德生命人寿山东分公司)
金融知识普及月 体检能否代替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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