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告知是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的一项保险法律原则。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表明我国立法也采用询问告知主义。但需注意的是,我国《海商法》对海上保险合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倾向于无限告知义务。(关于海上保险,《海商法》为特别法,优先于《保险法》。)
为什么要如实告知
了解了什么是如实告知,那么为什么要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其实是法律为了保障保险合同公平性的一个手段。告知义务的法理依据在于保险合同是大诚信合同,投保人远比保险人更加了解保险标的的情况,履行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
消费者如果不进行如实告知,出险后可能会无法获得理赔,甚至保险人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投保前疾病无法获得理赔
为防范逆选择风险,保险公司通常在条款责任中明确初次罹患的疾病才进行赔偿,经调查投保前已患有或与投保前疾病相关的病症不承担保险责任。
可能合同解除且不退还保费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对消费者的保护
保险人因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的权利规定了除斥期间、不可抗辩期间和禁止反言的限制。
(1)除斥期间: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2)不可抗辩期间: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3)禁止反言: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如实告知,广大消费者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如实告知的范围:
保单投保时投保人应根据事实对投保书中询问的内容进行告知。人寿保险保单复效时对投保书中询问内容在保单失效期间的变化进行告知。
2. 书面未告知仅口头告知需保留证据:
部分保险代理人为提升成单率阻碍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投保人此时须坚持在投保书上进行书面告知,并保留口头告知证据,避免后续保险代理人隐瞒、篡改告知情况影响投保人自身利益。
3. 承保后补充告知仍可能适用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条文:
部分保险代理人为获取佣金,怂恿投保人投保时故意不如实告知,待保单生效后进行补充告知,为防止代理人不当费用,保险公司仍可能依据保险法对于投保时故意不如实告知的处理方式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费,造成投保人损失。
4. 不实告知保单生效超过两年仍可能无法获得理赔:
保险公司为防止逆选择风险通常明确保险责任为“初次”出现保险事故可获得理赔,即使已超过《保险法》明确的不可抗辩期间,仍可依据保险条款拒赔。
在投保时,请尽量由本人填写健康告知信息,接到保单后再次仔细核对,避免后续权利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