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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假死骗保妻儿自杀溺亡 这场悲剧本不该发生

更新时间:2018-10-26 17:12:28 浏览次数: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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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把时间倒回到2018年9月7日。
这一天,湖南新化的何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百万人身意外险,受益人是自己的妻子戴某花。

> 9月19日,戴某花发现丈夫的电话打不通,微信无应答,何某失踪了。

> 10月1日,何某驾驶的汽车被打捞上岸,但毁损严重的车里并未发现失踪的何某。据相关媒体,何某失踪后,婆家人把罪过归咎于戴某花。

> 10月10日,在何某失踪的第21天,妻子戴某花在朋友圈发了千字“绝笔信”,然后带着四岁的儿子和三岁的女儿溺水身亡……

> 10月12日, “失踪”的何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目前,何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保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回顾整件事,很多人痛恨何某的自私和无知,但更痛心痴情的妻子和可怜的孩子。“死而复生”的何某在拍下的忏悔视频里哭诉说,自己的假死是一个“愚蠢而自私的决定”,也没想到妻子对自己如此痴情。

然而悲剧已经酿成,再多的后悔又有什么用呢?
据新化公安部门通报,何某是为了逃避十余万的网络贷款,瞒着妻子购买了100万的人身意外保险,意图通过制造“车毁人亡”的车祸假象骗取保险金,终酿成家破人亡的惨剧。以分散风险为初衷的保险产品,却成了何某谋取巨额不法利益的工具,实在令人扼腕。
据富德君咨询相关保险专业人士,如果何某妻儿的悲剧没有发生,何某能否“骗保”成功呢?以富德生命人寿人身意外险“安行无忧”两全保险合同为例,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是合同明确列明的责任免除项,若有此种情况出现,则合同终止并退还合同现金价值。

另外,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保险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这句俗语比喻灾祸的发生,事先是无法预料的。在这次事件中,何某所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产品,初衷在于化解和分散由于意外而导致的风险事故的财务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死亡,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然而,何某却妄想通过“假死”骗取巨额保险金,不仅得不到保险理赔,还失去了妻子儿女,更将付出法律的代价,终害人害己。

什么是“骗保”?
骗保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有哪些?

我国《刑法》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提供条件的,以保险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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